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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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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加快建设一批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高水平新型创新机构,不断强化科创机构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特制订以下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施转化,对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注册成立法人实体、形成新增销售收入的,前三年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销售收入10%的奖补。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其承建的中试基地、孵化载体)主动谋划重大科研项目,对其预算投入达6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承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对承建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依据批复(备案)文件,视同为省级创新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四)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孵化且在洛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10万元/家奖励。
二、支持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依据政策规定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培训提升、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七)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无法提供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直接予以“容缺办理”,不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三、支持推动市场化改革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多元出资举办。除财政投入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通过成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技术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九)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十)新型研发机构应采取全员聘用制。自主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绩效匹配、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
四、支持运行管理更大自主权
(十一)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和首席专家负责制,可结合实际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十二)注册为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共建方)、行业内专家、产业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所在地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可作为市县(区)两级政府代表参与理事会。政府有关人员“定岗不定人”,不领取报酬、不接受聘任、不具备“兼职”属性。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章程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允许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通过租赁、作价入股、以租代售等方式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十四)探索实行新型研发机构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支配使用经费权,只要不违反禁止清单要求,可依实际情况使用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十五)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完善在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制度创新、政策先试先行的免责制度,区分工作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放任不管、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在洛注册的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此政策。本政策涉及财政补贴及奖励等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他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类专项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中山市科技局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
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府办〔2024〕11号),以及落实《中山市支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办〔2024〕3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领域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应主要从事生物药、化学药(含仿制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等优势领域和细胞与基因治疗、合成生物、脑科学、核药等未来细分领域。
第二章 大力支持研发创新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以及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补助,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优质港澳科技企业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研发费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中列支。
第五条 支持新药研发。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获得许可并进行转化的新药,分四个阶段予以支持:获准进入临床试验、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8000万元。
(一)1类新药支持标准:按单个品种各阶段实际研发投入最高40%给予补助,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二)2类新药支持标准:按单个品种各阶段实际研发投入最高20%给予补助,分别最高补助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
第六条 对不分期启动临床试验的创新药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第七条 对附条件批准上市品种,完成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评的,可视为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对未完成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或者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评的,不予补助。
第八条 仅对申请单位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投入的国内临床前研究费用及临床试验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发票开具日期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均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项目申请相关要求如下:
(一)以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时间作为临床试验启动时间,临床试验启动后,申请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镇(街)科技主管部门递交项目备案资料,未及时提交备案材料的不予补助。
(二)国内临床试验是指申请单位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不包括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
第九条 申请获批临床试验补助及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补助的单位,应当是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涉及多个单位,须明确各单位所占权益比例,并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其中一个权益所有人提交补助申请,且补助申请单位须为未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十条 对通过受让、购买获得的候选药物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单位应独家持有该项目在国内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等全部权益,对受让、购买后由申请单位投入的临床研发费用,按前述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不同规格、不同适应症合并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每个阶段补助1次。在现行药品注册分类实施前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品种,按照现行注册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并执行,对无法明确注册分类划分的品种不予补助,具体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须承诺该成果尽快落地转化,并接受市科技局和所在镇(街)在获得补助10年内的绩效跟踪评价,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按医疗器械对应类别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一)对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除外)并进行转化的产品,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给予补助,单个品种最高补助60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二类医疗器械、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并进行转化的产品,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10%给予补助,单个品种最高补助300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三类医疗器械(含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取得注册证并进行转化的产品,单个品种额外增加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本章补助所涉及临床试验批件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核准签发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发票、付款凭证等)均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申请单位实际投入的研究费用需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根据专项审计后的费用,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
申请单位须针对单个药品或器械设立独立的研发辅助账或专账;无研发辅助账或专账的,不予补助;账目存在弄虚作假的,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本章研发创新补助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高新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对第五条中的新药研发中的临床前研究、Ⅰ期临床试验和Ⅱ期临床试验补助,市和镇(街)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对Ⅲ期临床试验补助,市和镇(街)按照2:8比例进行分担;对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研发补助,市和镇(街)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三章 大力支持金融赋能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贷款。通过科技创新再贷款、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支持,并给予科技贷款贴息,按照已付银行贷款利息的最高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扶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开发临床试验、项目研发、产品责任保险和高端医疗设备责任保险等创新型科技保险产品,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最高20%予以补助,单个保险最高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社会化融资。统筹用好天使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对于成立2年内、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风险投资机构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不含本市、镇街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初创型企业,可优先对接中山市、镇(街)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促进共同投资,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加大投资力度。分阶段组建超100亿元规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集群,形成覆盖临床前、临床试验、产业化全流程的产业投资体系。
第十九条 本章科技金融补助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和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章 大力支持药械产业化
第二十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实施期内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1、2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在2027年7月1日前按合同/协议验收通过,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80%以上的,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最高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实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最高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企业实际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系统总额最高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本章产业化补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火炬高新区、翠亨新区、三角镇等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除现行有效的普惠性政策外,其他支持事项由市、镇(街)联合支持,市和镇(街)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五章 大力支持产业创新生态优化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新模式。对于新增获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三个完整年内实现自主生产和销售结算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单个品种销售收入最高0.5%予以补助,1类新药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2类新药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仿制药(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医疗器械(二类、三类)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于生产型企业:按单个品种实际交易额最高0.2%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不超过3年。同一品种不能同时享受上述第二章的研发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支持合同研发外包(CRO)、合同加工外包(CMO)、合同研究生产(CDMO)、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实验动物、检验检测等生物医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按照服务收入金额最高5%给予受托平台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补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
(二)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承接委托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平台应设立独立专账,列明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金额、明细及相应凭证,对于项目专账中不清晰、不合理的费用不予计算。
(四)服务平台须已获得镇级以上(含镇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认定。其中,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平台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LP认证。
第二十六条 对《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签署服务合同的,且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结算或部分结算的(结算是指已收取委托方费用,且已向委托方开具相应发票),按实际结算金额的5%予以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补助内容由镇(街)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六章 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提升新药临床试验能力。每新增1个药物临床试验备案专业学科并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专业学科并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个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临床研究床位,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的,最高分别补助1000万元、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通过国家GCP资格认证或者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完成相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联合制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目录,并定期更新、公开发布,促进创新产品在临床中的应用。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开展创新医疗器械应用示范项目,促进我市医疗器械形成“应用示范—反馈改进—水平提升—辐射推广”的创新迭代。
第三十一条 原创新药(First-in-class)或同类最优药物(Best-in-class)的创新药品以及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定期更新纳入产品目录,鼓励医疗机构做到“应配尽配”,产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考核范围。鼓励国产化替代产品纳入创新产品目录。除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械外,其他创新药械由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
第三十二条 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对备案通过的单个新品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三级医疗机构、企业、科研机构等组建医疗机构制剂创制中心,鼓励和促进优秀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创制一批效用明显的中药新品种。
第三十三条 本章补助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七章 支持拓展海外市场
第三十四条 支持国际化发展。按类别予以支持:
(一)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自主研发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进行生产的,三个完整年内实现单个品种出口销售收入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对自主研发的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合格认证(CE)并进行生产的,两个完整年内实现单个产品出口销售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个产品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商务拓展(BD),鼓励GCP、GLP等公共服务平台国际标准化,鼓励企业加大创新药对外授权(license out),在境外成立合资企业。
第三十五条 申请补助产品注册证应在《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取得,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不同规格或不同适应症视为同一个品种。
第三十六条 本章补助内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中药,1类药品、2类药品的注册分类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现行注册分类标准执行。医疗器械的注册分类须根据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及相关分类界定文件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经市政府同意,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同一产品不得针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须签订承诺书或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等内容,如违反承诺或协议书,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补助所涉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应该清晰、明确、无争议,不涉及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相关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按比例进行扶持的事项,其金额计算均以不含税计。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达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研发、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本实施细则所执行的内容如有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制订、修订与解释。
不分期启动临床试验项目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现行药品
注册分类
临床阶段
临床试验研
发费用补助
比例
每个品种最
高补助金额
1 类新药
Ⅰ期与 Ⅱ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40%
2500
Ⅰ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40%
3500
Ⅱ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40%
4000
2 类新药
Ⅰ期与 Ⅱ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20%
1250
Ⅰ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20%
1750
Ⅱ期与Ⅲ期合并开展且完成的
20%
2000
成都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推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建圈强链,加快形成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领域新质生产力,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药械研发创新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对1类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奖励,仅需完成早期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700万元奖励,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亿元。 (二)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2类改良型新药,完成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1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奖励,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证再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三)支持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纳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的,最高奖励金额再提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支持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对纳入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对建设生物医药领域的合同研发(CRO)、合同生产研发(CDMO)、药物安全性评价(GLP)、药物有效性评价、药物发现、模式动物实验中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上述公共服务平台为非关联药械研制企业提供服务,年度服务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六)增强创新发展动能。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做优抗体药、核医疗、血液制品、医药外包服务、大输液等领域,做强疫苗、现代中药、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等领域,布局细胞与基因治疗、脑科学与脑机接口、AI+生物医药、合成生物等领域。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创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药传承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医学平台建设,支持天府锦城实验室加快建设。 (七)助力加速审评审批。争取国家药械注册审评支持,配合省药监局实施改革试点,将药品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强化注册审评跨前指导及技术服务,配合省药监局聚焦重点研发产品和项目,落实专人专班服务机制、产业园区的省、市、区(市)县三方合作协议,加强临床研究、生产许可、上市许可、检查检验等关键环节对接服务。支持市药检院加强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生物制品检测能力建设,争取设立成都市口岸药检所,为企业提供产品安全评价、质量控制、注册备案、风险评估、检验检测与技术培训等服务。 二、提高临床研究质效 (八)推动医学伦理审查互认。成立成都区域医学伦理联盟,扩大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范围,由区域医学伦理联盟审查的项目,各医疗机构可简化院内伦理审查程序。提高牵头单位伦理审查质效,建立互认监测机制,开展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双向评估,加强动态管理,持续提升互认效果。 (九)完善临床研究支撑体系。深化医工融合,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资源向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企业交流合作,组建区域或专科专病临床研究联合体,协同开展临床研究,提高临床研究整体质效。探索建立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疾病临床试验预备队列,在确保受试者知情同意前提下,依法依规支持医疗机构间受试者资源等信息互通,支撑受试者快速入组。协调推动组建区域生物样本库联盟,统筹医疗大数据、实验动物等研究资源,为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提供良好支撑。 (十)鼓励开展临床研究。支持建设研究型医院、研究型病房。支持医疗机构引育临床研究人才,加快引进一批“大PI”(主要研究者)。鼓励医疗机构承接全球高水平临床试验和国内首创标志性临床研究项目,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临床研究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指标。临床试验项目按不同来源和级别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者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项目申报等管理,临床试验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人员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投入。将在蓉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项目数量、收入等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分析。 (十一)支持药械临床试验(GCP)机构发展。对医疗机构首次备案GCP机构资质并通过药监部门检查后投运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资质的GCP机构承接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产品临床应用 (十二)加快创新药械入院。探索建立创新药械产品目录,按照“应配尽配”原则,推动加快入院应用。优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工作流程,根据临床需求和医院特色,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创新药械入院工作,对已挂网的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应分别于1周、1月内召开药事会,启动进院流程并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医疗机构不得以尚未进入医保目录、用药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入院。加强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临床应用研究,及时形成专家共识。加强培训指导,搭建沟通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协助创新药械产品及时挂网。 (十三)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和医疗设备设施更新换代,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工作需要,配备或更新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配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依法依规推广核医学、细胞与基因治疗、人工智能(AI)辅助诊断、数字健康等方面创新产品。协助创新药械所涉医疗服务立项申报及定价,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创新药械所涉医疗服务尽早实现临床及市场价值。协调争取在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区域开展相关医疗新技术开发应用扩大开放试点。 (十四)探索医保付费支持机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中对创新药械、医疗新技术予以支持,完善单行支付、DRG(按病组付费)除外机制、特例单议机制等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医疗新技术积累足够数据后单独成组。 (十五)拓展商业健康保险渠道。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优化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覆盖更多创新药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生物医药企业与“惠蓉保”保障联盟的沟通对接,建立“惠蓉保”特药遴选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应进尽进”。 (十六)拓宽创新药械支付场景。加快推广医保“三电子两支付”场景应用,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一致的医保管理。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店遴选机制,扩大“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数量。 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十七)培育龙头企业。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50强、30强、10强的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十八)打造拳头产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药械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九)支持拓展国际市场。对生物医药企业将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专利)方式,授权许可给中国以外的非关联企业开展许可产品(技术)商业化开发(含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实际到位首付款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首付款的5‰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药械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分别给予每个药品、医疗器械品种7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十)支持成果产业化。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纳入国家、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在我市产业化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五、构建完善产业生态 (二十一)强化投融资支持。畅通直接融资渠道,统筹用好现有生物医药基金群,适时扩大基金群规模,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链上下游加大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基金在生物医药领域“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加强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联系,争取国家重大基金投资。 (二十二)推动生物医药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在市域内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关地协同”联合监管,建立快速反应会商协调机制,完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白名单”管理制度,对“白名单”企业(机构)进出口的特殊物品给予快速审批通关验放。 (二十三)加强产业人才保障。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领域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安居等政策。围绕ADC(抗体偶联药)、核医疗等重点领域,依托市级重大人才计划遴选支持一批产业领军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自主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和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对企业新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按规定给予职称提升奖励。支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科研人员到生物医药企业兼职或离岗开展创新工作,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并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离岗期间的创新收入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发挥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平台作用,助力生物医药企业高价值专利快速获权。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成都分中心作用,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援助,助力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应对专利侵权风险的能力。 (二十五)强化产业用地保障。在具备供地条件下,按“随用随供”的原则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条件且需单独供地的鼓励类国家、省、市重点生物医药制造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六、附则 (二十六)本政策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承担解释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十七)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二十八)兑现上述“对已取得资质的GCP机构承接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流程。 (二十九)本政策措施中的生物医药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十)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武汉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打造国内一流的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和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关键技术突破。聚焦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根据项目投入、实施难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在市重点研发计划中布局一批人工智能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牵头承担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
二、强化普惠算力供给。推动算力网络优化,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算力网络运行监测、质量评估、算网协调发展等建设。根据算力使用情况每年设立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算力服务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对企业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给予50%最高2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增强模型创新能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备案和落地应用。围绕电子信息制造、工业质检、教育、医疗、遥感、文创、金融等领域每年遴选一批性能先进的垂直行业模型,对牵头研发单位按照研发成本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并对其使用算力费用给予每年50%、最长三年、累计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先行先试应用。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开源开放、协同共享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效果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按照平台实际建设投入费用给予3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人工智能领域中试平台,根据设备投入、开放频次、服务质量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五、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每年发布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专项,对完成专项建设并通过评审的组织机构,给予每个专项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利用数据产品在人工智能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上起到关键显著作用,且通过评审的组织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六、推动应用场景开放创新。支持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带头开展“人工智能+”专项行动,主动开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采用经测试评估合格的大模型产品和服务。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资金给予3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建立人工智能园区梯次培育体系,打造2—3个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按照市级工业园区奖励政策给予支持,加快优质企业、创新资源、高端人才、资本要素等向园区导入。支持各区加快培育人工智能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区,给予每个产业集群500万元、单个区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八、支持高端人才引育。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重点企业吸引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纳入武汉英才计划举荐单位名录。对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和服务保障。
九、加强科技金融赋能。聚焦人工智能产业,发挥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吸引国家、省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汇聚形成人工智能百亿基金投资生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围绕算力、数据等要素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
十、附则。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实施细则或者资金管理办法,细化本政策措施涉及条款具体执行范围和程序。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出台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每年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结合产业发展最新情况进行调整。
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产业壮大、生态集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坚持创新引领
(一)加强源头创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攻关,突破核心算法、人工智能芯片、多模态大模型、具身智能等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对国家级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项目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对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对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强化协同创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建“AI创新联合体”,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资源,攻关垂类大模型、智能体、智能终端、机器人等创新产品。对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平台等国家级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建设,根据投入和运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
二、鼓励应用落地
(三)加快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对企业自主研发,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且达到国内领先的,开发完成首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首版次软件,按照该软件首年度销售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打造示范场景应用。开展大模型等新技术试点示范,培育推广智能标杆案例,对入选省级或者国家级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示范案例的,按照项目建设主体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数据管理局)
(五)拓展智能产品矩阵。支持AI电脑、AI平板、AI医疗器械、全屋智能产品、智能可穿戴设备、机器人等智能产品研发推广,每年按规定综合评定一批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爆款”产品,按照每1000万元销售额给予5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给予奖励的产品最多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建设“千行万模”孵化平台。支持建设大模型开源社区、评测适配中心、赋能中心、数据要素等服务平台,提供全场景模型库、高质量数据集、高性能开发测试工具,打通大模型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工业、教育、文旅、交通、医疗、供应链等千行百业模型和智能体开发应用。对平台按照年度建设和运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数据管理局)
三、推动生态集聚
(七)打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福建省(厦门)人工智能产业园等产业园区设立“零租”孵化器,对人工智能创业企业或者团队给予最长3年免租优惠。鼓励各区打造人工智能“免租”孵化空间、“AI+”特色楼宇,进一步加大算力、基金等创新资源支持,营造一流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各区政府,市科技局、工信局)
(八)加强算力普惠。升级“算力券”,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智能算力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分档予以补助。其中:对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工信局)
(九)推广模型服务。设立“模型券”,对企业购买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模型开展智能体研发、提供模型服务的,按照模型购买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强化金融赋能。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按照规定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享受研发投入融资支持。统筹用好先进制造业基金、科创风投基金,吸引国家、省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形成多元资本联动的人工智能投资生态。升级产业链发展基金,重点支持AI芯片、具身智能、智能终端和大模型等创新领域投资孵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火炬管委会)
(十一)提升品牌活动。办好中国人工智能大赛,围绕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应用设立赛道,搭建集竞技、展示、交流、合作于一体的高端赛事平台。进一步强化赛事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创业辅导,推动创新成果和创业团队落地。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人工智能专业论坛、研讨会等产业活动,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工信局)
四、夯实发展基础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在“双百计划”中单列名额支持人工智能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按规定遴选成长性好的人工智能企业,支持建设高质量人才发展基地,授权自主认定市级高层次人才。将人工智能人才纳入电子信息产业人才政策保障,对算法、应用等骨干工程师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
(十三)建设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依托厦门大学等高校建设厦门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加强办公场地、孵化器、算力等配套支持,集聚产学研各界创新资源,开展项目孵化、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引擎。(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数据管理局,火炬管委会,思明区政府、集美区政府)
(十四)适度超前布局智算规模。鼓励运营商、企业等根据市场需求适度超前建设智算中心。对新建、改造或扩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能耗标准的智算中心项目,按照服务器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
(十五)推动技术供给和应用场景“双向奔赴”。建立全域、全时、全景应用场景库,发布“AI厦门机会清单”,推动智能制造、城市治理、政务服务等各行业、各领域场景开放。重点聚焦工业、供应链等领域建设示范应用基地,打造“超级应用”孵化工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数据管理局、发改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其他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奖补资金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予以兑现,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本市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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